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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伙勒死传销监工,是否“防卫过当”,你怎么看?
应当是正当防卫。监工监控、非法拘禁张某已20多天,并多次殴打张某,张某已到精神崩溃边缘;张某收买监工未得逞,只能设法逃脱,而监工死死不放,双方博斗中,监工双手挟住张某脖子,而张某用衣服上的绳子套住监工脖子,并叫监工放手让他逃走,监工仍然不松手,无奈之下张某为了逃命,只好下狠手,由于用力过度才致监工死。试想,监工与张某博斗中,如不拼尽全力,张某就不能逃脱;如果监工制服张某被抓回去,那张某的生命后果是难以意科的;在逃脱与反逃脱的博弈中,也处于你死我活的博斗,而张某的行为,应属于同反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也属于保护自己人身自由、生命安全同犯罪团伙博斗,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,不负任何刑事责任。
弱势情况下的防卫,法律允许你下狠手。不然呢,你将永远保护不了自己,解救不了自己,反而会遭受更恐怖的加害。试想一群恶徒在追杀你时,你是不是要招招致命。即使法律不允许也必须如此。法律不在身边时,我的事情我做主,让事后的法律给恶人收尸去吧!
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***、抢劫、***、***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***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就像前段时间的反杀案,当时是刘某先拿刀砍向于某,结果刀掉了,两人争抢中刘某腹部被于某刺中一刀,刘某随后还继续抢刀,于某又砍几刀,随后刘某跑向他拿出刀的车辆,于某担心车上还有凶器便上前追砍。此过程仅有7秒没有给于某留缓冲和思考时间,刘某被砍5刀而死,致命一刀为第一刀刺破腹部静脉,导致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而本案中被害人没有正在实施危及被告***身安全的行为,且被告人勒死被害人这个过程长达10分钟,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正常人在思想上缓冲和考虑后果,但被告人却一心想的是杀死被害人,并且最终也做到了,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涉及构成正当防卫的要素,应当以故意***罪量刑!只是在***量刑时应当对当时被害人正对被告人进行不法监视的行为,与以酌情考虑!
看看之前挖半座山找到的被传销组织打死的年轻人,再来处罚这个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,在防卫过程中***的年轻人。法律应该偏袒正义的一方,而不是相反!公诉机关不要机械地照搬刑法条款,仔细学下宪法吧!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!
应判为正当防卫!!!
纵观北海,武汉,南京等地目前南派(所谓的资本运作,自愿连锁业,21份的1040工程,31份的1380等)传销的横行,传销分子被金钱,欲望所迷惑,疯狂的拉人头,通常先从亲朋好友下手,再者就是聊网友感情邀约,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,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,危害了千千万万个家庭,有的还带有暴力性质的北派传销,对参与者和参与者家属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,传销人员被***后丢弃了自己的工作,对社会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,价值观严重扭曲,道徳败坏,羞耻感丧失!
武汉东西湖的传销分子!干的31份102800元,谎称2年赚1380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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